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字第1278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壢簡字第1278號
原   告 鐵鑫汽車車體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億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捌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
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之如附表所示支票13張(詳如
附表所示),惟原告屆期提示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
」退票未獲付款,爰依票據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
單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
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
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
有明文。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支票票款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
定,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婉芳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中壢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簡鈴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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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新坡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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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日│提示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
│號│││(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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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年11月26日│96年11月26日│27,000元│AA0000000│
├─┼──────┼───────┼─────┼─────┤
│2│96年12月26日│96年12月26日│27,000元│AA0000000│
├─┼──────┼───────┼─────┼─────┤
│3│97年1月26日│97年6月27日│27,000元│AA0000000│
├─┼──────┼───────┼─────┼─────┤
│4│97年2月26日│97年6月27日│27,000元│AA0000000│
├─┼──────┼───────┼─────┼─────┤
│5│97年3月26日│97年6月27日│27,000元│A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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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年4月26日│97年6月27日│27,000元│AA0000000│
├─┼──────┼───────┼─────┼─────┤
│7│97年5月26日│97年6月27日│27,000元│AA0000000│
├─┼──────┼───────┼─────┼─────┤
│8│97年6月26日│97年6月27日│27,000元│A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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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7年7月26日│97年7月29日│27,000元│A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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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7年8月26日│97年8月26日│27,000元│A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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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年9月26日│97年9月26日│27,000元│A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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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7年10月26日│97年10月27日│27,000元│A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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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7年11月26日│97年11月26日│24,450元│A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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