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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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78號聲請人即被告 徐明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0年度易字第186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經查:被告徐明忠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又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自民國110年2月26日執行羈押在案。嗣被告因另案需執行有期徒刑8月,經檢察官借提執行,而於110年5月3日移入法務部○○○○○○○○○○○執行,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故本院羈押程序已經終止,被告再聲請停止羈押,乃無實益,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書記官林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