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61號聲請人 賴明耀 上列聲請人賴明耀因與相對人 廖秀珠賴明發 之遺產管理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賴明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記載,債務清償日期係「不定期」,故聲請人應具狀釋明本件債務業已屆期清償期並提出相關事證。(如已依民法478條規定,定期一個月以上期間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存款信函及回郵)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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