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33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33126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周信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周信安於第三人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之保險契約,惟該第三人設於臺北市中正區,依照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何幸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