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14號原告 朱永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以潔 等間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即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書記官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