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91號原告 范清艷 被告 吳侑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苗金簡字第30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案號:112年度金易字第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家赫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