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仲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仲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選定仲裁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仲聲字第2號聲請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中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廣鑫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當事人間聲請選任主任仲裁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楊盤江 律師為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九十八年度仲聲愛字第一一六號仲裁事件之主任仲裁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仲裁協議,未約定仲裁人及其選定方法者,應由雙方當事人各選一仲裁人,再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並由仲裁庭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仲裁人於選定後30日內未共推主任仲裁人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為之選定。仲裁法第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台六線龜山橋改建工程事件,經相對人向中華民國仲協會提付仲裁(案號:中華民國仲裁協會98年度仲聲愛字第116號),但因雙方所選任之仲裁人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共推主任仲裁人,聲請人 爰依 上開規定聲請本院選任之。
三、依上開法條之規定,本院參酌兩造所選定仲裁人 陳鋒富 律師、 黃文崇 律師之意見,其中仲裁人陳鋒富律師建議選定 藍瀛芳 律師擔任本件主任仲裁人,惟藍瀛芳律師表示其近日因眼疾持續就醫中,不便擔任本件主任仲裁人,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另斟酌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名單及仲裁人學經歷、專長等資料,選任楊盤江律師為本件仲裁事件之主任仲裁人。
四、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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