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民專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214號原告連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肇聰 訴訟代理人 古富祺 律師被告天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正同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 律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陳忠智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書記官吳羚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