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6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二以上數罪併罰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2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
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已分別確定在案,本院審核後認為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應定其應執行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