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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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6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余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余龍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余龍因本件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雖否認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加重竊盜罪,惟有證人 謝明志 、 蔡慶增 及 張宏銘 證述在卷,及扣案塑膠管、扳手、尖嘴鉗、螺絲起子可佐,被告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0年7月6日將被告執行羈押,先予敘明。
二、本件業經本院審理言詞辯論終結並宣判,認被告構成刑法第
321條第1項第3款加重竊盜罪二罪,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1年,被告又確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顯見其有再犯竊盜罪之虞,本案雖經一審判決審結,惟尚未確定,上開羈押之原因仍俱在,有羈押之必要,是應自100年10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