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九五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張蓁騏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捌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八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王慧娟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八日
書記官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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