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5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51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楊淑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