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5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5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51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張鈺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貳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參拾陸萬柒仟陸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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