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98年上訴字第1800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捌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甲○○以所為犯行業經釐清,原審法院亦准其具保停止羈押,因其無資力致無從具保,聲請減輕具保金額,聲請停止羈押等語,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8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