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64號原告 柳春旺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複代理人 連冠璋 律師被告大乘生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彩雲 被告 龎素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 律師
張經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3月28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書記官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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