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5號聲請人 李全教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 律師
蘇正信 律師 杜婉寧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本院民國103年度選字第31號當選無效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當事人者,承辦法官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又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款、第3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鈞院103年度選字第31號當選無效事件,承審法官王參和之配偶蔡麗宜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 襄閱 主任檢察官,本於檢察一體及檢察官書類須送請襄閱主任檢察官批閱之流程,提起民事訴訟係襄閱主任檢察官蔡麗宜所為最後決定,實質上襄閱主任檢察官蔡麗宜即為本件選舉無效訴訟事件之起訴當事人。王參和法官之配偶既為本件訴訟之當事人,本案歸其審理,難免將引起外界輿論之沸揚,而有害司法公信力,揆諸上開規定,王參和法官自應自行迴避,以昭司法公信。又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56號判例參照)。據中華日報103年12月31日報導,副市長 顏純左 於103年12月30日偕同立委 黃偉哲陳亭妃 及市議會黨團,以市黨部主委身分拜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由蔡麗宜襄閱主任檢察官出面接待,副市長顏純左以檢方正在偵辦玉井區議員賄選案,落選的 王峻潭 已對當選的李全教提出當選無效之訴,希望檢方儘速查出結果,並對李全教提起當選無效之民事訴訟。 蔡襄閱 主任檢察官麗宜表示,民進黨團所提問題,檢察官都已接獲相關情資,持續追查,民進黨團所提供的意見將作為檢方辦案參考,檢方依照證據辦案,不會因被告身分不同而有不一樣標準。又自由時報104年1月10日以「承審法官與檢察官是夫婦」斗大標題報導:「台南市議會議長李全教被前市議員王峻潭及南檢分別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外界意外發現臺南地方法院承審法官王參和,是臺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蔡麗宜之夫,雖然尚未符合迴避審判要件,但因該案具高度政治,……值得觀察」。足認蔡麗宜襄閱主任檢察官對本案涉入甚深,除指揮市議會議長李全教之議員賄選案、議長賄選案之偵辦外,就本件當選無效之民事訴訟事件亦在其指揮之列,基於檢察一體及檢察官書類須送請襄閱主任檢察官批閱之流程,且襄閱主任檢察官亟希望指揮提起之民事訴訟獲得勝訴判決之常情,蔡麗宜襄閱主任檢察官縱形式上非起訴之檢察官,然實質上亦與起訴檢察官無異。再依上開報紙報導內容觀之,一般社會大眾亦會認為蔡麗宜襄閱主任檢察官就是本案承辦檢察官,而承審法官王參和與她竟是夫妻關係,是承審法官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如此密切之關係,客觀上就一般民眾之觀感而言,實有傷害司法公信力之疑慮。苟鈞院不准王參和法官迴避,不僅難以符合社會大眾對司法公正之期持,也將對於司法公信力造成極大傷害。綜上所述,本件承審法官王參和既有上開應迴避之理由,乃其不自行迴避,而仍然受理,於法殊有未合,為此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雖僅規定檢察官得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然依同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提起訴訟之原告應於訴狀記載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另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書狀之程式,又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故檢察官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自應依上開規定於訴狀上記載其姓名及住居所,俾法院認定訴訟之當事人為何人,且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規定起訴之合法要件。查本院103年度選字第31號當選無效事件,原告方面之當事人為檢察官黃信勇(另委任訴訟代理人主任檢察官王輝興、檢察事務官侯信逸),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查明,聲請人主張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襄閱主任檢察蔡麗宜與上開當選無效事件受命法官王參和有配偶關係,縱屬實情,惟蔡麗宜並非該訴訟事件之當事人,聲請人援引檢察一體之原則,主張蔡麗宜為該訴訟事件之實質當事人,並認王參和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款所規定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自非可採。從而,聲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法官迴避,所舉之原因與上開規定之情形不合,不應准許。
三、復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參照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號、29年抗字第56號判例意旨)。又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自為聲請之日起三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查聲請人主張民進黨台南市黨部主委顏純左於103年12月30日偕同立委黃偉哲、陳亭妃及市議會黨團拜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由蔡麗宜襄閱主任檢察官出面接待,顏純左以檢方正在偵辦玉井區議員賄選案,落選的王峻潭已對當選的李全教提出當選無效之訴,希望檢方儘速查出結果,並對李全教提起當選無效之民事訴訟。蔡襄閱主任檢察官麗宜表示,民進黨團所提問題,檢察官都已接獲相關情資,持續追查,民進黨團所提供的意見將作為檢方辦案參考,檢方依照證據辦案,不會因被告身分不同而有不一樣標準等情,固據提出中華日報103年12月31日剪報為證,然蔡麗宜並非本院103年度選字第31號當選無效事件之當事人,前已敘明,聲請人未釋明王參和法官就所承辦之該訴訟事件有何特別之利害關係,或與該訴訟事件之當事人有何密切之交誼或嫌怨,主任檢察蔡麗宜與王參和法官縱為配偶關係,惟渠等各有職司,分別掌管偵查、審判職務,聲請人未 釋明渠 等間之配偶關係如何會使王參和法官承辦該訴訟事件有偏頗之虞。此外,聲請人未再釋明王參和法官對於該訴訟事件有何在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事,則聲請人依據前揭規定,聲請法官迴避,亦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桂美
法官田幸艷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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