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39號上訴人 徐莊桂香 被上訴人精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育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萬520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367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之規定,扣除暫免徵收部分後,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1萬96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書記官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