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87號原告 紀侑昇 被告 周政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2萬2400元(修繕費等22萬2400元+房屋減損價額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218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