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96年聲減字第3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所列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又所犯附表編號3至9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至9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又所犯附表編號10、11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0、11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4、5、6、7、8、9、10、1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2、3、4、5、6、7、8、9之罪及附表編號10、11之罪聲請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定應執行刑之法律規定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是以本案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參照96年6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庭長會議就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法律問題之決議)。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強盜│肅清煙毒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槍砲彈藥刀械管││││施用毒品│制條例製造手槍│制條例製造彈藥│├────────┼───────┼───────┼───────┼───────┤│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3.1.18│自86年8月間起│85.11.18│85.11.18數日後││││至86.10.5止│││├────────┼───────┼───────┼───────┼───────┤│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3年度│臺中地檢86年度│南投地檢86年度│南投地檢8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616號│偵字第22574號│偵字第2114號│偵字第2114號│├─┬──────┼───────┼───────┼───────┼───────┤│最│法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93年度訴字第│86年度訴字第│86年度訴字第│86年度訴字第││實││178號│3216號│296號│296號││審├──────┼───────┼───────┼───────┼───────┤││判決日期│93.6.17│87.2.27│86.6.24│86.6.24│├─┼──────┼───────┼───────┼───────┼───────┤││法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93年度訴字第│86年度訴字第│86年度訴字第│86年度訴字第││判││178號│3216號│296號│29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8.9│87.3.30│86.7.25│86.7.25│├─┴──────┼───────┼───────┼───────┼───────┤│所犯法條│刑法第330條第1│肅清煙毒條例第│修正前槍砲彈藥│修正前槍砲彈藥│││項│9條第1項│刀械管制條例第│刀械管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1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3條第1項第15│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條例│款│款│款│款│├────────┼───────┼───────┼───────┼───────┤│減刑後徒刑、拘役│不予減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3、4、5、6││││││、7、8、9為數││││││罪併罰││└────────┴───────┴───────┴───────┴───────┘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5│6│7│8│├────────┼───────┼───────┼───────┼───────┤│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麻醉藥品管理條│肅清煙毒條例施│脫逃│││制條例持有槍枝│例吸用│用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85年5月初某日│自85年6月中旬│85.6.30│85.7.20││││至85.8.22止│││├────────┼───────┼───────┼───────┼───────┤│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85年度│南投地檢85年度│南投地檢85年度│南投地檢8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810號│偵字第2991、│偵字第2991、│偵字第2991、││││3350、5551號│3350、5551號│3350、5551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6年度上易字第│86年度上訴字第│86年度上訴字第│86年度上訴字第││實││1664號│1363號│1363號│1363號││審├──────┼───────┼───────┼───────┼───────┤││判決日期│86.7.30│86.7.23│86.7.23│86.7.23│├─┼──────┼───────┼───────┼───────┼───────┤││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86年度上易字第│86年度上訴字第│86年度上訴字第│86年度上訴字第││判││1664號│1363號│1363號│136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6.7.30│86.7.23│86.7.23│86.7.23│├─┴──────┼───────┼───────┼───────┼───────┤│所犯法條│修正前槍砲彈藥│麻醉藥品管理條│肅清煙毒條例第│刑法第161條第2│││刀械管制條例第│例第13條之1第2│9條第1項│項│││10條第3項│項第4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條例│款│款│款│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3月又│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3月││或罰金金額或褫奪││15日││││公權期間│││││├────────┼───────┼───────┼───────┼───────┤│備註│││││└────────┴───────┴───────┴───────┴───────┘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9│10│11││├────────┼───────┼───────┼───────┼───────┤│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肅清煙毒條例施│麻醉藥品管理條││││制條例寄藏槍枝│用毒品│例吸用││├────────┼───────┼───────┼───────┼───────┤│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85年6月間某日│自82年7月中旬│自82年2月間某││││至85.9.24止│某日起至82年8│日起至82.7.14│││││月下旬某日止│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5年度│臺中地檢82年度│臺中地檢8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5902號│投偵字第3255號│投偵字第2765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87年度上易字第│82年度訴字第│82年度易字第│││實││951號│3535號│6381號│││審├──────┼───────┼───────┼───────┼───────┤││判決日期│87.10.21│82.11.3│82.9.29││├─┼──────┼───────┼───────┼───────┼───────┤││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87年度上易字第│82年度訴字第│82年度易字第│││判││951號│3535號│638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7.10.21│82.12.5│83.3.5││├─┴──────┼───────┼───────┼───────┼───────┤│所犯法條│修正前槍砲彈藥│肅清煙毒條例第│麻醉藥品管理條││││刀械管制條例第│9條第1項│例第13條之1第2││││10條第3項││項第4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條例│款│款│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3月│││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0、11為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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