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5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福村上列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玉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