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一號
聲請人甲○○右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如附件所示之物品應發還予甲○○。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如附件所示之物品因急需使用,請求發還予聲請人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業由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五五號審理在案,經本院核閱該案全部卷證後,認如附件所示扣押物品無繼續扣押留置之必要,依上開法條意旨,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自應予發還。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蘇錦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家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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