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再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簡抗字第一號
抗告人丙○○右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本院北港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港再簡字第二號裁定提起抗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乙○○○之繼承系統表。
二、乙○○○之除戶謄本正本,暨其繼承人全體之戶籍謄本正本,倘僅提供一部分視為未提出。
三、系爭分割共有物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秋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