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92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許森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79,74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許森威於民國113年05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約定自113年05月10日起至120年05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4年05月23日止累計179,746元未給付,其中176,204元為本金;3,542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59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76,204元

自民國114年05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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