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92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許森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79,74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許森威於民國113年05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約定自113年05月10日起至120年05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4年05月23日止累計179,746元未給付,其中176,204元為本金;3,542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59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76,204元
自民國114年05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