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94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9486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 黃清風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捌萬肆仟貳佰壹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保證債務非因主債務人絕無資力償還或償還不足時,債權人不得逕向保證債務人請求代償,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93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土地租賃契約書影本所載,債務人黃清風係屬一般保證人,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尚不得聲請法院逕對保證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代償,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