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29號聲請人甲○○
樓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 官蘇意 絜┌───────────────────────────────────────────────────┐│支票附表:97年度催字第33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112,500元│0000000│93年11月11日│││限公司東湖分公司│限公司東湖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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