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49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淑女┌───────────────────────────────────────────────────┐│支票附表:97年度催字第28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 廖宗賢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50,000元│WD0000000│95年1月6日││││份有限公司文德分公│││││││司││││├─┼─────────┼─────────┼─────────┼─────────┼─────────┤│2│麥思威實業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100,000元│0000000│95年1月10日│││陳國強│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