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2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2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263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2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5月,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因受刑人於97年8月25日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重訴字第9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4月(下稱第1案、第2案),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36號駁回上訴確定,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89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第3案),第1案、第3案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911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2月、2月,並就上開3案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8月25日經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康祈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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