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2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2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2834號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縣警交字第NB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1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足證道路交通事件之聲明異議以受主管機關裁決後始得為之。
二、查本件異議人甲○○對於高縣警交字第NB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聲明異議,該案件尚未經裁決,業經本院向高雄區監理所查詢無誤,有電話紀錄在卷可查,從而異議人之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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