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減刑後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並經減刑為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受刑人因附表各罪所受之判決及減刑裁定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已減刑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2條、第8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