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調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調字第242號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 張曾美雪 等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曾美雪積欠聲請人債務尚未清償,竟將其名下之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張**,妨礙聲請人對相對人張曾美雪財產之執行,爰聲請調解,請求撤銷相對人張曾美雪、張**間贈與行為,並將該等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予相對人張曾美雪所有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