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19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李松妹新松仁碾米工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凱昱事業有限公司林寶玉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利息起算日。
二、請陳明請求年利率6%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資料以釋明。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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