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5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5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598號聲請人 王鄭有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59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股票│1│192│└──┴──────────┴───────┴──┴──┴──┘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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