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5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5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585號聲請人大勤化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盧彬 訴訟代理人 林秉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宏文┌────────────────────────────────────────────────┐│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585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001│大勤化成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99年12月15日│100年1月24日│1,638,687元│DC0000000│││公司吳盧彬│南京東路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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