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5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5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568號聲請人 郭淑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56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 吳連雄上海商業儲蓄銀行│99年12月10日│107,130元│LSA0000000││││龍山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貞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