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04號

原告 吳伯懋

送達代收人 郭執中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段興 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6,63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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