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6號原告三聯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儀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85,57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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