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5號原告 林慧雄 被告 郭金助 (即閔詰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書記官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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