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4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4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4409號聲請人凱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桂惠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狀狀末之簽章及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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