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88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繼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五邦能源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退票理由單之清晰影本。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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