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555號聲請人陸正國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之支票號碼(聲請狀附表與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555號聲請人陸正國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之支票號碼(聲請狀附表與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