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85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勇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禾裕建設有限公司吳金玉郭忠政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據背面影本。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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