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80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803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 律師
送達代收人 吳尚昆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蘭帝服飾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被告蘭帝服飾有限公司已經撤銷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
  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
  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
  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所有法
  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游悅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