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消債全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保全處分
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8年度消債全字第9號3聲請人 黃松堯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67:
8主 文9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本院民國一百零七年度司執字第一10○七四七一號強制執行事件,就聲請人黃松堯所有如附表所示不11動產,其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
12理 由13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14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15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16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17 (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18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19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20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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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263號),而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刻由本院民事執23行處進行拍賣程序(107年度司執字第107471號)。為防杜24其財產減少,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聲請人聲請保全處25分,核屬有理,茲審酌保全之目的及必要方式,依消費者債26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27。28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29民事庭法官沈建興3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31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32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33書記官胡美儀第一頁1附表:
2107年司執字107471號財產所有人:黃松堯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最低拍賣價格號範圍(新臺幣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高雄市鳳山區新甲1245-107640分之12,500,000元298備考3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基 地 坐 落樣主要附屬建物主最低拍賣價格編號建號--------------建築材權利範圍樓層面積要建築材料(新臺幣元)建 物 門 牌料及房合計及用途屋層數15683高雄市鳳山區新5層樓鋼4樓層:73.65全部350,000元甲段1245-298地筋混凝合計:73.65號土造之--------------第4層高雄市鳳山區南京路288巷16之3號備考第二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