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587號上訴人即被告 彭立學 被上訴人即原告 彭斐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2587號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651,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0,7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