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38號原告筆匠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瓊梅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富誠綜合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1,388元,原告應繳裁判費15,4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4,9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