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04號原告 陳世章
陳許玉梅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 律師複代理人 雷修瑋 律師
王品舜 律師 王岑婕 律師被告 楊玉梅
陳忠川 陳坤 陳麗民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秀美 被告 陳俊耀
陳淑芬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玟儒 被告 陳慶隆
陳國濱 陳國鐘 陳武夫 陳文鎮 陳雅蓉 陳雅慧 吳美鳳 陳建華 陳秀鈴 陳振興 陳阿雪 陳月雲 陳如玉 陳仲養 陳志堅 陳志宗 陳貴雄陳吉子 陳月琴 陳俊吉 陳冠羽陳俊祥 陳金福 (即 陳正重 之承受訴訟人) 陳文現 (即陳正重之承受訴訟人) 陳滿嬌 (即陳正重之承受訴訟人) 陳吳美桂 (即 陳國萬 之承受訴訟人) 陳淑珠 (即陳國萬之承受訴訟人) 陳淑琴 (即陳國萬之承受訴訟人) 陳麗羚 (即陳國萬之承受訴訟人) 陳韋齊 (即 陳正平 之承受訴訟人) 陳韋慈 (即陳正平之承受訴訟人) 陳惠玲 (即陳正平之承受訴訟人) 陳巧貞 (即陳正平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2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書記官黎隆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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