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41號原告 李東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竣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644元(計算式:本金560,000元,自民國112年12月13日起至112年12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6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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