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45號原告 施亮宇
黃宜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薛貴美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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