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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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8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澄榕 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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