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26號原告 吳祐晨
廖毅凡 法定代理人 廖玉萍 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文瑞 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亭如